第一條 | 本會定名為台灣周產期醫學會(以下簡稱為本會),英文譯名為-Taiwan Society of Perinatology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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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 | 本會以聯繫全國各公私立醫院及研究機構,從事周產期醫學之研究發展,並加強對國際周產期醫學之交流,提昇我國周產期醫學之醫療水準為宗旨。 |
第三條 |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。 |
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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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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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任務
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(一) 定期舉辦周產期醫學之學術演講及研討會。
(二) 發表有關周產期醫學之學術論文,並出版有關之雜誌與刊物。
(三) 介紹周產期醫學之醫療新知,並舉辦周產期醫學之繼續教育。
(四) 參加國際周產醫學之學術活動,以加強與國外學術團體之聯繫及合作。
(五) 其他有關周產期醫學發展事項。
(六) 建立台灣周產期醫學會周產期專科醫師之制度。 -
第三章 會員
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、護理從屬會員及名譽會員
(一)個人會員:具下述條件及二位本會介紹人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照章繳費,得為本會會員
1.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醫學院校,醫科或醫學系畢業。
2. 通過考試院醫師考試並取得醫師證書。
3. 從事婦產科或小兒科而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。
4. 出示服務單位之婦產部或小兒部服務證明。
(二)護理從屬會員(護理及助產士會員):具下述條件及二位本會介紹人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照章繳費,得為本會護理從屬會員
1. 領有教育部認可之各級學校護理系、科、所畢業證書者。
2. 領有中華民國以下證照之一者:護理師、護士、助產士或助產師均可申請。
3. 出示服務單位之婦產部或小兒部服務證明。
4. 參加本會舉辦之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,至少二次。
(三)名譽會員
1.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,得由理事會通過後聘為本會名譽會員。第六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及義務如下:
(一)個人會員:
1. 有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2. 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3. 有參加本會所舉行之各種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。
4.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。
5. 有按期繳納本會各項會費之義務。
6. 有接受本會委託或指派職務之義務。
(二)護理從屬會員:
1. 權利─有發言權及參加本會各種活動,但無表決權、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2. 義務─遵守會章及議案,擔任所指派之職務及繳納會費。
(三)名譽會員:
除無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外,其他之權利及義務與個人會員相同。第七條 凡有違反本會章程行為者,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止會藉,經查明屬實者,得先予以處理,再提會員大會追認。 -
第四章 組織與職稱
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(二)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(三) 議決理監事會之提案。
(四) 議決年度經費預算、決算及工作計劃。
(五)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第九條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15人及候補理事5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理事中得互選常務理事5人處理日常會務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票中,選理事長1人、副理事長1人。理事長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理事長不在時由副理事長代理。
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 擬定年度會務工作計劃。
(二) 召集會員大會,並執行其決議案。
(三) 審核會員入會及退會。
(四) 選舉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及理事長。
(五) 聘任及解聘會務工作人員。
(六) 擬定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。第十條 本會監事會設監事5人及候補監事1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。監事中得互選常務監事1人,監督會務之進行。
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(一) 監察理事會處理會務。
(二) 選舉常務監事。
(三) 審核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。
(四) 監察本會財產或財務。第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,遇缺時,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,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。 第十二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皆為二年,得連選連任;理事長、副理事長不得連任。 第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長1人、秘書1人、副秘書長及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秘書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。 第十四條 本會得於必要時,經理事會決議,分別組織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若干。 -
第五章 會議
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每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經由理監事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,召集臨時會議,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舉行之。會員大會之決議,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人數較多收之同意行之,但會員之除名、理監事之罷免、財產之處分、團體之解散,或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之決議,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 第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各召集臨時會議或由理事長召集理監事聯席會。 -
第六章 經費
第十七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:
(一) 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整。
(二) 個人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(年滿80歲(含)以上,免繳常年會費)。
(三) 護理從屬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。
(四) 護理從屬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(年滿80歲(含)以上,免繳常年會費)。
(五) 基金之孳息。
(六) 其他收入。
第十八條 凡會員連續二年未繳常年會費者,即停止其權,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。 第十九條 凡會員連續三年未繳繳常年會費者,得經理事會中止會籍,提報會員大會追認。 第二十條 本會之經費,以本會名義設專戶儲存,由秘書長負責保管,其存支由理事會協同秘書長辦理之。 第廿一條 本會經費之決算於年度終了時編製報告書,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審核後,並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(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)。 -
第七章 附則
第廿二條 本會解散或撤梢時,所有財產均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團體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 第廿三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。 第廿四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應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正之。 第廿五條 本會章程經由會員大會通過,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中華民國93年10月30日第八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
中華民國93年12月5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
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40006479號同意備查
中華民國94年11月5日第九屆第二及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
中華民國94年12月11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
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50015535號同意備查
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第十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修訂
中華民國97年12月7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
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80017961號同意備查
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第十二屆第四次理監事會修訂
中華民國100年12月11日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
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00250283號同意備查
中華民國110年04月24日第17屆第2次理監事會修訂
中華民國110年12月05日第17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
中華民國111年01月18日台內團字第1100065047號同意備查
中華民國112年06月10日第18屆第三次理監事會修訂
中華民國112年12月10日第18屆第2次會員大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