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 | 台灣周產期醫學會為促進周產期照護的品質,特訂定[台灣周產期醫學會周產期專科醫師](簡稱周產期專科醫師)甄審辦法;其目的為提昇產前診斷、遺傳諮詢、胎兒治療、及高危險妊娠及新生兒照護的品質,降低孕母胎兒罹病率與死亡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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甄試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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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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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周產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
第二條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,副主任委員一人,委員若干人,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理事長聘請,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提名,呈報台灣周產期醫學會理監事會通過,由理事長聘任之。 第三條 周產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任期同理監事,可續聘,為無給職。 第四條 甄審委員會擔任甄審周產期專科醫師及其相關之業務:
甲、 審核申請甄審醫師之資歷。
乙、 辦理周產期專科醫師考試之事宜。
丙、 審核及修訂周產期專科醫師訓練計劃之內容。 -
第三章 周產期專科醫師甄審辦法
第五條 周產期專科醫師甄審之申請,應具備下列資格:
- 周產期醫學會會員
- 婦產科專科醫師或小兒科專科醫師滿二年
- 從事周產期相關醫療工作
擬申請者應檢具上列證明之影本,向本會索取申請書,提出申請。
第六條 甄審委員於周產期專科醫師甄審時召開會議,審查申請甄審醫師之資歷及其所提出之證明文件;資歷不合規定時,即通知該醫師不予甄審;如認為資歷、文件皆合格,應通知該申請甄審醫師,參加規定之甄審筆試及口試。(於87年12月底前入會之資深會員並繳清會費者得在開放甄審期間以書面甄審,審核通過後即可取得周產期專科醫師證書) 第七條 周產期專科醫師之甄審考試,分為二部份,第一部份為筆試,第二部份為口試,申請甄審之醫師,須先參加第一部份之筆試,筆試及格後,才能參加第二部份之口試。周產期專科醫師甄審考試,每年舉行一次,考試之日期、地點及費用,由理事會決定後公告之。因故不能參試者,該費不予退還。
周產期專科醫師甄審筆試部份:
筆試採用選擇題,內容主要涵蓋產前診斷、遺傳諮詢、胎兒治療、高危險妊娠及新生兒照護等周產期醫學。
甄審委員會於評定成績後,通知各申請甄審醫師及格或不及格,但不公佈分數。
筆試及格有效期為兩年。
周產期專科醫師甄審口試部份:
周產期專科醫師甄審口試,於筆試結束後一個月內舉行,口試之日期、地點,由甄審委員會個別通知筆試及格者參加口試。
口試在指定之醫學中心或教學醫院內舉行,內容主要涵蓋產前診斷、遺傳諮詢、胎兒治療、高危險妊娠及新生兒照護等周產期醫學。
口試成績評定後,由甄審委員會通知各申請甄審醫師及格或不及格,但不公佈分數。
如口試不及格者,可於下次舉行口試時申請再試,如連續二次不及格時,則須重新申請參加筆試,筆試及格後,再申請參加口試。
周產期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,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;口試成績以平均六十分為及格。收到成績之日起十日內,可以書面闡明理由申請成績複查一次,但不得要求重新評閱、提供參考答案、閱覽或影印試卷。第八條 當申請甄審醫師於筆試及口試兩部份考試及格後,由甄審委員會報請台灣周產期醫學會,並公佈合格名單,發給周產期專科醫師證書,並酌收證書工本費新台幣貳仟元整。 -
第四章 周產期專科醫師資格之展延及喪失
第九條 周產期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,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。 第十條 - 周產期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,內容請見專科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。
- 經本會甄審合格之周產期專科醫師,應每六年提出申請再審查,經本會甄審委員會審查認定資格後,更換證書有效期限,並繳納證書工本費新台幣貳仟元整。
- 如果會員換證不符本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中之換證規定,需於一年期限內補完學分,若一年後仍未補齊學分,則取消資格,並需重新參加本會專科醫師之筆試及口試,通過後始能再度取得本會專科醫師證書。
- 若喪失周產期醫學會會員資格,則同時取消周產期專科醫師資格。
- 凡入會滿15年以上者,年滿65歲,免展延證書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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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附則
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。增訂、修改亦同。
93.10.21第八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
93.12.05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
94.03.16第九屆第一次周產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定
94.04.09第九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
94.04.27第九屆第二次周產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定
94.05.14第九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
95.09.05第九屆第九次周產期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定
95.11.17第九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
95.12.17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
97.10.31第十屆第二次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定
97.11.07第十屆第七次理監事會通過
97.12.07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
107.2.10第十五屆第五次理監事會通過
107.12.2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